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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落到实处须克服三大难题

来源:新浪博客    作者: 阅读:24 日期:2013-09-05

10月1日,关于汽车三包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将正式实施。随着越来越多的汽车企业宣布提前实施三包,汽车消费者的心理预期在增强,整个社会的关注度也在提高。

但是,细数汽车三包的各项内容规定,我们不难得出结论:汽车三包真正落到实处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汽车三包从开始酝酿到今年的正式实施,已经过了12年,为什么其它产品早就实施了三包,汽车行业却迟至近日呢?

中国汽车产业从改革开放算起,汽车企业的发展一直是整个产业政策的中心,如何将自主品牌做大做强是中国政府长期以来追求的目标。然而,随着汽车社会保有量的日益庞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愈加突出。面对1亿多庞大的汽车用户群,任何忽视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为都将是不负责任的,而只有真正把市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高一个新的层次,汽车企业的做大做强也才成为可能和必要。

汽车三包政策正是因应了这一汽车社会环境的根本变化而生。不过,刚刚诞生的汽车三包政策不仅仅因为其只是作为一项“规定”而显得法律效力较低,而且更重要的是,汽车三包的诸多内容难以面对更加复杂的汽车售后。

责任归属难

比如,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是汽车三包政策中的一大软肋。作为一台由两万多个零部件组成的汽车,要确认其中任何的一个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并不容易,而只有确认了责任归属,才能谈得到所谓的三包。

对于产品质量问题,有许多情况并不是汽车厂商与消费者之间能够达成一致观点的,如果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汽车厂商又如何愿意为此买单呢?同样的情况反过来,消费者又如何愿意独自吞下本应该由汽车厂商承担的责任呢。

而汽车三包中对于汽车厂商责任的免除规定,有可能会让汽车厂商找到将责任归罪于消费者的借口。

汽车三包规定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在六种情况下汽车厂商可以免责: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在这六条中,第五项尤其偏袒汽车厂商。因为,“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的损坏的”,给了汽车厂商太多可以免责的空间,因为所谓的“正确使用”很难有一个清晰、明确的界定,消费者千差万别,每一个人的使用习惯都不一样。

因此,这就需要第三方力量来予以佐证责任的归属。汽车三包中提到了两种力量:一个是鉴定机构,一个是专家。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作为整个汽车产业链中最薄弱的环节,很难将自己的意志加诸到这些机构或者专家身上。而这些机构或者专家却有可能会受到实力雄厚的汽车厂商的影响,从而做出有利于汽车厂商的举证。这还没有计算鉴定与专家费用带给消费者个体的影响,作为一个消费者,又有多少人能够支付大量的时间、金钱以聘请专家或者机构来给自己作证呢?

在汽车三包的相关规定中,很难找到非常有效的保障鉴定机构、专家保持中立的条款。

其实,真正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必须给予弱势的消费者更多的权利,同时让强势的汽车厂商承担更多的责任。

举证责任归属

因为自己拥有律师资格证的缘故,曾经就接触过一些律师,谈起汽车消费者维权问题。许多律师对于此类问题最感动困惑的就是取证举证难。

如果消费者与汽车厂商面对问题能够取得一致意见,那就是你好我好大家好,就用不着兴师动众地找什么机构来维权。

不过,由于也有许多情况是消费者与汽车厂商之间很难就同一个问题的责任归属达成一致,这个时候就需要证据说话。

但是,对于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人说,不是有鉴定机构呢吗?找他们来鉴定就行了。大问题可以找鉴定机构,但是不是任何问题都可以找鉴定机构的。

特别是目前汽车消费者越来越从一二线市场向三四线市场下探,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来自于县市、乡村。你要求一个农村的消费者为了一个汽车质量问题去找鉴定机构,非常不现实。

这里很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在于举证责任。在中国,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恰恰是这种举证制度让消费者在汽车三包中的弱势地位难以得到扭转。

在今年4月28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特别提出了机动车在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如果举证责任出现倒置,那么汽车三包维权的情况才会有很大的改观。因为在消费者投诉汽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修理商的问题时,消费者只需要提出质量问题就可以了,剩下的问题就需要汽车厂商来解决,汽车厂商必须回答这些质量问题不是自己的原因所造成才能免责。

因此,这样的改变无疑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有很强的保障作用。

执行效力难

当消费者遭遇到汽车质量问题并寻求争议解决时候,汽车三包规定提供了几种救济办法。第一个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请求调解;第二个是向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申诉;第三就是可以申请仲裁;第四个途径就是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

仲裁、起诉一般是万不得已的救济办法,消费者用的最多的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以及国家质量监督部门。

但是,这两个部门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比如消费者协会,还是质检部门,都是属于地方管理的部门。即使国家质检总局级别比较高,不可能全国消费者出了问题都要跑到北京来进行申诉。而且国家质检总局也并不是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一些大型的国有汽车企业的行政级别甚至比国家质检总局还要高,如果这些大型国有汽车企业遭遇到许多消费者的投诉,国家质检总局能够有权利去进行追究吗?

而地方的质检部门与消费者协会更是属于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处于保护地方经济的目的,往往在许多问题上更加倾向于保护当地的汽车生产企业以及经销商集团,而且这些汽车厂商与政府更有着密切的工作往来,这样就造成了一旦汽车厂商遭遇到一些投诉的时候,地方政府很有可能被这些企业说动而采取息事宁人的方式。如果地方政府进行了干预,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者质检部门又如何去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呢?

目前汽车三包距离实施的期限越来越近,许多人往往将包修内容与期限作为关注的重点。但是,影响到汽车三包政策未来落实与否的最大的问题不是包修内容的精准与期限的长短,这些都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完善。然而如果上面的三大问题不得到解决,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汽车三包规定的出台总是比不出台要好,这必然是社会的一个进步,也必然唤醒更多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随着汽车市场饱和度的提高,以及汽车企业之间竞争激烈程度的加剧,汽车企业本身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将成为更加重要的竞争手段之一。只有到了这个阶段,政府政策、汽车厂商、消费者的利益才能获得最大程度的一致,汽车三包以及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才能最终获得最大程度的实施。 

※注:本文摘自张志勇博客(张志勇:汽车行业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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